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住廊坊市香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廊坊市香河县。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东道31号。法定代表人:刘满贵。
原告张某与被告XX、王某某、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小垒
书记员:张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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