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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湖北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
法定代表人罗胜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北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毅群 审 判 员  陶北华 人民陪审员  章忠新

书记员:姜晓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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