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王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王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告:邸欣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王平、王艳诉被告邸欣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邸欣然已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张某某、王平、王艳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平、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王平、王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费计575元,由原告张某某、王平、王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立安 审 判 员 贾 明 人民陪审员 李常山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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