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某某
刘秋会
刘兰翠
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马雪某
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住定州市。
原告刘某某,男,住定州市。
原告刘秋会,男,住定州市。
原告刘兰翠,女,住定州市。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雪某,男,住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组织机构代码:73874513
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刘秋会、刘兰翠与被告马雪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马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贤、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子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三款 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存条第一款 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四原告的近亲属刘中国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四原告中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原告张某某诉求赔偿医疗费30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护理费408.76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四原告要求赔偿丧葬费19771元(42532元/年×0.5年)、死亡补偿费81918元(9102元/元×(20年-11年)]、车损3085元、车损鉴定费29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原告刘某某系残疾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原告张某某也无劳动能力,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是死者刘中国,故二人要求二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因年度赔偿不超过人均消费支出,故应支持为122680元(6134元/年×20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四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5万元,因死者刘中国是家中支柱,特别是对于原告刘秋会来说,是其生活的供养着。故要求赔偿金5万元,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总计为281721.5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有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本案中,被告马雪某的车冀F×××××、冀F×××××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四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损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5568.8元,尚余166152.76元。剩余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30%即49845.83元由四原告负担。
综上,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应赔偿四原告231875.73元。因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赔偿数额足够支付四原告的损失,故被告马雪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辩称“抚养人年过60周岁,尚需他人抚养,故不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应赔偿四原告231875.73元;
二、被告马雪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2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三款 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存条第一款 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四原告的近亲属刘中国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四原告中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原告张某某诉求赔偿医疗费30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护理费408.76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四原告要求赔偿丧葬费19771元(42532元/年×0.5年)、死亡补偿费81918元(9102元/元×(20年-11年)]、车损3085元、车损鉴定费29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原告刘某某系残疾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原告张某某也无劳动能力,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是死者刘中国,故二人要求二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因年度赔偿不超过人均消费支出,故应支持为122680元(6134元/年×20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四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5万元,因死者刘中国是家中支柱,特别是对于原告刘秋会来说,是其生活的供养着。故要求赔偿金5万元,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总计为281721.5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有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本案中,被告马雪某的车冀F×××××、冀F×××××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四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损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5568.8元,尚余166152.76元。剩余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30%即49845.83元由四原告负担。
综上,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应赔偿四原告231875.73元。因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赔偿数额足够支付四原告的损失,故被告马雪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辩称“抚养人年过60周岁,尚需他人抚养,故不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应赔偿四原告231875.73元;
二、被告马雪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2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保定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江永
审判员:吕恒军
审判员:王光磊
书记员:姜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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