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支援
王俊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支援。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洲,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支援诉被告黄某某、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支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支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洁
审判员:戚鹏志
审判员:马志才
书记员: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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