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绍锋,公务员。
被告:赵某某,个体。
被告:尹某某,黄骅驾校教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辛海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旭礼
书记员:李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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