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引娣
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引娣,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侯杰
审判员:马骁
书记员: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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