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引娣
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引娣,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侯杰
审判员:马骁

书记员:杨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