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高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熙,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主要负责人:王吉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扬眉,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 伟
书记员:毛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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