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兴
刘新乐(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郝某须
赵某某
郝某某
河北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振兴,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新乐,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须,农民。
被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郝某某,农民。
被告:河北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地产)。
法定代表人:罗盼来,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军,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雁同东路付5号3楼1单元11号。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振兴与被告郝某须、赵某某、郝某某、河北光某地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平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陈洪涛、陪审员于希参加评议,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新乐、被告赵某某、郝某某、光某地产诉讼代理人张军、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的承担。一、关于原告张振兴、被告郝某须与被告赵某某、被告郝某某之间的关系:原告张振兴、被告郝某须在被告赵某某、被告郝某某指定的场所进行劳动,且服从二被告的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劳动领取报酬。且赵某某、郝某某从被告光某地产处承包工程拿到工程款,组织包括原告张振兴、被告郝某须在内的工匠进行施工支付报酬,从中赚取差价。因此被告赵某某、被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须、原告张振兴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二、被告赵某某、郝某某与被告光某地产之间的关系:被告光某地产与赵某某、郝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光某地产将自己承建的“尚城国际”部分工作转由赵某某等完成,形成建筑工程转包关系。三、原告张振兴与被告郝某须同是雇工同事关系。四、被告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系合伙关系。
关于责任的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郝某须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有认真完成接受劳务者所指示的工作义务,但其在工作期间与原告张振兴逗玩,凭借自己年轻力壮强行将原告抱起、墩下,造成原告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被告郝某须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对张振兴伤害结果,被告赵某某、郝某某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可以请求致害人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同时请求致害人、雇主赔偿,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郝某须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己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张振兴属被动被抱起,且其相对年老体弱,被告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振兴有过错,因此认定张振兴在被伤害过程中没有过错。
被告赵某某、郝某某作为雇主,虽无过错,但具有法定赔偿义务。因此,被告赵某某主张损害发生与己无关,不应担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光某地产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分包者应具备相应资质。光某地产明知赵某某、郝某某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仍由其分包施工,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对赵某某、郝某某作为雇主承担的责任,被告光某地产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须赔偿原告张振兴人民币536521元(566521元减去被告郝某须已给付原告款30000元),被告赵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河北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判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5元,由被告郝某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的承担。一、关于原告张振兴、被告郝某须与被告赵某某、被告郝某某之间的关系:原告张振兴、被告郝某须在被告赵某某、被告郝某某指定的场所进行劳动,且服从二被告的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劳动领取报酬。且赵某某、郝某某从被告光某地产处承包工程拿到工程款,组织包括原告张振兴、被告郝某须在内的工匠进行施工支付报酬,从中赚取差价。因此被告赵某某、被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须、原告张振兴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二、被告赵某某、郝某某与被告光某地产之间的关系:被告光某地产与赵某某、郝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光某地产将自己承建的“尚城国际”部分工作转由赵某某等完成,形成建筑工程转包关系。三、原告张振兴与被告郝某须同是雇工同事关系。四、被告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系合伙关系。
关于责任的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郝某须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有认真完成接受劳务者所指示的工作义务,但其在工作期间与原告张振兴逗玩,凭借自己年轻力壮强行将原告抱起、墩下,造成原告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被告郝某须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对张振兴伤害结果,被告赵某某、郝某某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可以请求致害人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同时请求致害人、雇主赔偿,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郝某须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己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张振兴属被动被抱起,且其相对年老体弱,被告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振兴有过错,因此认定张振兴在被伤害过程中没有过错。
被告赵某某、郝某某作为雇主,虽无过错,但具有法定赔偿义务。因此,被告赵某某主张损害发生与己无关,不应担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光某地产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分包者应具备相应资质。光某地产明知赵某某、郝某某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仍由其分包施工,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对赵某某、郝某某作为雇主承担的责任,被告光某地产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须赔偿原告张振兴人民币536521元(566521元减去被告郝某须已给付原告款30000元),被告赵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河北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判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5元,由被告郝某须负担。
审判长:王平勋
审判员:陈洪涛
审判员:于希
书记员:李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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