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振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与陶艺路交叉口。
原告张振兴与被告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振兴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振兴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武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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