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娟,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武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军,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62405元、施救费1000元,共计63405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30日9时42分许,张涛驾驶原告的冀A×××××号车行驶至石家庄市交口恒大华府北侧时与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的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保险金额为462820元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故此诉至法院。
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投保情况,但认为:1、单方车损鉴定金额过高,不能作为定损依据,应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2、维修结算单没有客户签字,且车辆维修款付款人王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车辆实际修理及付款不予认可;3、未就近施救,对施救费不认可;4、诉讼费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张某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与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均为保险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该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为:一、车辆损失。事故车辆受损后,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委托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金额为62405元。2018年9月7日,原告依据该报告确定的损失项目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实际支付了62705元的维修费。关于原告所提单方车损鉴定金额过高,不能作为定损依据,应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且对车辆实际修理及付款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告送达了可以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的通知,该通知记载:“……请你方应在收到诉状和证据之日起三日之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鉴定申请”,但被告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认为被告已放弃了申请车辆重新鉴定的权利,且被告亦未提供是否已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及证明公估的车损金额过高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所提的第1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经本院依法询问,冀A×××××号车维修款付款人王祺为本案车辆实际驾驶人张涛(原告张某某之子)的妻子,因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系张涛,由其妻子代原告支付维修款亦符合常理。原告提供的河北石家庄车知道汽车服务中心出具的结算单、付款证明及借记卡交易信息相互佐证,可以证实冀A×××××号车已经实际维修,且原告方已支付了维修款62705元,故本院对被告所提的第2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依据公估报告鉴定的车辆损失62405元主张权利并无不当,被告应据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施救费。原告提供的金额为1000元的施救费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与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7月30日不符,且该施救费发票加盖的印章为石家庄迈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而本案事故发生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与就近施救原则不符,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施救费票据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6240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保险金额人民币6240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681元,原告张某某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84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尹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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