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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人,现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敏、李敬宇,河北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水源街,营业执照号13068200012660。
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月涛 审 判 员  党红欣 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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