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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济南体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现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交诉状及证据材料;代为出庭陈述案情;进行和解及调解;代收本案法律文书。被告济南体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路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汤传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传跃,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出管辖异议,代为应诉开庭、举证质证、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济南体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济南体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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