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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玉田县,现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某某之妻。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6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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