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拥军,男,住址明某县。
原告董淑芳,女,住址明某县。
委托代理人张拥军,男,住址明某县。
被告黑龙江省嘉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阮某某,男,住址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林吉宽,黑龙江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址明某县。
委托代理人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军、董淑芳与被告黑龙江省嘉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阮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拥军、董淑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6.00元由原告张拥军、董淑芳负担。
审 判 长 郑艳艳 审 判 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
书记员:苏纹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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