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穆海霞(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马学斌(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王某
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李爱军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穆海霞,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学斌,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
负责人程久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该公司三公司安全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光明东道51号。
负责人张延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易丽娜
书记员:李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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