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熊伴伴
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学(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被告熊伴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胡志学,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伴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文胜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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