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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郭庆丰
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庆丰,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郭庆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郭庆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春魁
审判员:杨彦花
审判员:王金海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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