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发
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刘某某
原告:张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发与被告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发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承担并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承担并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胡锦华
书记员:车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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