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成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凤,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程某某,女,1974年12月10日,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张成阜与被告赵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张成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成阜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张成阜负担。
审判员 赵启秀
书记员: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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