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联合养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风险保证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1日,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联合养殖合同,双方确立了由被告承担市场风险、原告承担养殖风险的联合养殖模式,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交纳风险保证金30000元。随后双方合作了两年多时间,2015年5月17日再次向被告交纳风险保证金10000元。2016年11月24日,月刚提出终止联合养殖合同关系,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又将原告出售的成品鸡价款10000元抵作了原告的风险保证金,并于2017年7月28日与原告签订第二份联合养殖合同。2018年8月上旬,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风险保证金,被告以政府正在对企业进行整改升级等理由拒绝退款。现诉至法院,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
订的联合养殖合同;
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风险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荣

书记员: 聂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