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立,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笔架山农场八分厂职工,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笔架山农场车站务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笔架山。法定代表人:魏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成立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张成立与黑龙江省笔架山监狱岭西煤矿之间的合同纠纷,黑龙江省笔架山监狱岭西煤矿已于2006年4月29日注销,注销该煤矿时其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承诺“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如变更前出现债务问题由监狱负责承担处理”。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作为义务主体,而不是黑龙江省笔架山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原审法院未向张成立释明诉讼主体错误等事宜,判决驳回其诉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成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1.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王晓亮
书记员:张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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