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迟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被告迟连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迟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25.00元。
审判员 郝春梅
书记员:张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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