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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明与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成明
彭敏(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龚青松
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成明
委托代理人:彭敏,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公司负责人:刘滔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青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成明诉被告张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明以目前伤情尚未稳定,需进一步治疗后才能确定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张成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张成明负担。

审判长:廖中平
审判员:刘建新
审判员:刘卫华

书记员:贺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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