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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玲凤(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
秦丽(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程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凤,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程某某,女,1974年12月10日,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张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启秀

书记员: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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