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
宋爱玲
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
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村民委员会
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成,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爱玲,女,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成之妻。
委托代理人: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长明,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成因与被申请人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太山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伊中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2010)铁民初字第153号调解书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铁力市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院长提起监督程序再审本案错误,因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调解书不能再审。综上,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张成与横太山村委会于2001年、2004年分别签订了《绿化带栽树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张成所用树苗等费用,村里将用原张成车带地10垧,由张成自行耕种10年为补偿,至2009年12月止。补偿地到期后,由张成负责退耕还林”。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张成承包争议十垧土地并免费使用,其承包权至2009年12月止。2009年12月23日,张成起诉至铁力市人民法院,要求横太山村委会暂缓其退耕还林,经铁力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张成继续承包争议的十垧土地并免费使用的调解协议,对此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铁民初字第53号调解书,但该调解书现已被依法撤销。因2009年12月之后张成未与横太山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故其实际上已经不再拥有争议十垧土地的承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张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承包争议土地的权利、暂缓退耕还林,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另,虽然张成提供了林权证,欲证明其享有争议十垧土地的使用权,但其并未举示证据证实该84亩林地在本案争议的十垧土地范围内,故其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张成主张(2013)铁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系适用已经废止的《民诉法》,而废止的《民诉法》不能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问题。现行《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2013)铁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应适用现行《民诉法》。对于该裁定书中出现的笔误,铁力市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6月3日作出补正裁定,适用了现行《民诉法》。因(2010)铁民初字第53号调解书超越法律调整范围,原一、二审法院撤销此调解书并无不当,故张成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张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成与横太山村委会于2001年、2004年分别签订了《绿化带栽树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张成所用树苗等费用,村里将用原张成车带地10垧,由张成自行耕种10年为补偿,至2009年12月止。补偿地到期后,由张成负责退耕还林”。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张成承包争议十垧土地并免费使用,其承包权至2009年12月止。2009年12月23日,张成起诉至铁力市人民法院,要求横太山村委会暂缓其退耕还林,经铁力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张成继续承包争议的十垧土地并免费使用的调解协议,对此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铁民初字第53号调解书,但该调解书现已被依法撤销。因2009年12月之后张成未与横太山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故其实际上已经不再拥有争议十垧土地的承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张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承包争议土地的权利、暂缓退耕还林,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另,虽然张成提供了林权证,欲证明其享有争议十垧土地的使用权,但其并未举示证据证实该84亩林地在本案争议的十垧土地范围内,故其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张成主张(2013)铁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系适用已经废止的《民诉法》,而废止的《民诉法》不能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问题。现行《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2013)铁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应适用现行《民诉法》。对于该裁定书中出现的笔误,铁力市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6月3日作出补正裁定,适用了现行《民诉法》。因(2010)铁民初字第53号调解书超越法律调整范围,原一、二审法院撤销此调解书并无不当,故张成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张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单一琦
审判员:郭伟宏
审判员:于莹
书记员: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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