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琢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琢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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