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区3层。
法定代表人:DAVIDKEDWARD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利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雅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原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宣判。申请人张某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1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1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费1,165.83元,由被申请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瑜
书记员:宣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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