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瑞乐,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未能联系到二被告,且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二被告邮寄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亦被退回,无法向其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长期放置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暂驳回起诉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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