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一,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正,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萍,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领秀分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一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660208958R。
法定代表人:李亚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凤波,该公司水利工程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一与被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明昱
书记员: 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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