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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孙在友(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
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赵彦娥(吴桥县正泰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唐山市东丽区。
委托代理人孙在友,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法定代表人马闻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彦娥,吴桥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在友与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彦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日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张某某在芦台农场代繁抗虫棉668(为保密定各为607),面积500亩,抗虫棉花品种284(定各为608),面积500亩。2006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芦台农场委托张某某收购种子棉品种代号(607)131980斤,品种(608)164850斤,共计296830斤。按原繁育合同应付芦台农场种子门市部张某某补偿款118732元,经双方协商现每斤补贴0.3元,计296830斤*0.3元=89049元。被告应补偿原告89049元,因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暂时资金困难,特制定分期返还每月还7000元,时间自2007年3月份至2008年5月份还清。2009年11月7日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闻凯再次对该还款协议进行了确认。此后,原告一直催要该笔补偿款,2013年4月18日、19日在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马闻凯的通话中,被告方表明对该笔债务的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方始终没有放弃向被告方主张权利,故被告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被吴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890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方始终没有放弃向被告方主张权利,故被告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被吴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艺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890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谢荣坤
审判员:尚桢
审判员:田庆元

书记员:王贵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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