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被告张建设。
委托代理人周志远,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建设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告张建设不服本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4)石民一终字第0138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还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张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钟家庄村村民,2005年9月1日,张会军与上庄镇钟家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书,原告租赁村委会土地一块,东西宽15.62米,南北长18.75米,租赁期限2005年9月1日至2035年8月31日止.被告一次性交纳两千元租赁费.现被告在争议土地上栽有树、种着菜和搭建拖拉机棚.被告称,诉争土地是1996年4月,原村委会干部王付彦、张文朝经村委会授权代表村委会,为解决100多户村民浇地修水渠占用了被告张建设部分责任田承包地,为弥补被告损失,原村领导决定由被告张建设使用本案土地,故被告自1996年使用该土地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张惠(会)君持有的租赁协议书,载明甲方为鹿泉市上庄镇钟家庄村民委员会乙方为张会军,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仅有一份调查笔录不能充实证实原告张惠(会)君与租赁协议中的乙方张会军系同一人,因此原告以与村委会有租赁协议,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清除在诉争土地上的车库、树木、砖石等附着物,并不得妨碍原告使用土地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惠(会)君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辰红 审 判 员 李 霞 代审判员 王会勇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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