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军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韩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