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中路运河桥西保险大厦一楼。
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帆,该公司职工。
张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杰
书记员:方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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