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张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魏志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志洁,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局纪检科科长。
第三人: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常国栋,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新,该工程处副处长。
第三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洪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明志,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第三人唐山市古冶区市政工程处及第三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33元,减半收取746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彩虹
审判员 么伟利
人民陪审员 石蕾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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