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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西县人。
被告刘某某,男,31岁,汉族,临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剑、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以刘秀丽已将诉争车辆返还给其为由,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 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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