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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大兴安岭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任卫(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
大兴安岭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塔河县分公司
程淑芬(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卫,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塔河县分公司。
负责人王瑞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淑芬,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河县人民法院(2014)塔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卫、被上诉人大兴安岭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塔河县分公司负责人王瑞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淑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塔河县人民法院(2014)塔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张某某532.00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塔河县人民法院(2014)塔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张某某532.00元。

审判长:夏冰松
审判员:邹丽平
审判员:孙志刚

书记员:冯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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