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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杨世军(湖北荆州沙市区中信法律服务所)
陈某某
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陈晶晶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世军,荆州市沙市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被告陈晶晶。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业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邵世荣、人民陪审员沈义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世军、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松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陈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自原告张某某提供借款后生效,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5.6%的4倍即年利率22.4%计息。田某某分13次返还借款本息96.65万元,应当先冲抵利息,余额扣减本金。
【1】2013年10月16日还款4万元,从借款之日计至还款之日36天,计息22118.4元,还下欠本金942118.4元;
【2】2013年11月22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942118.4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37天,计息22309.36元,还下欠本金924427.76元;
【3】2013年12月25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924427.76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33天,计息19523.91元,还下欠本金903951.67元;
【4】2014年1月29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903951.67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35天,计息20248.52元,还下欠本金884200.19元;
【5】2014年2月25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884200.19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27天,计息15278.98元,还下欠本金859479.17元;
【6】2014年6月13日还款9万元,从下欠本金859479.17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108天,计息59407.2元,还下欠本金828886.37元;
【7】2014年7月31日还款6万元,从下欠本金828886.37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48天,计息25463.39元,还下欠本金794349.76元;
【8】2014年8月28日还款30万元,从下欠本金794349.76元至本次还款之日28天,计息14234.75元,还下欠本金508584.51元;
【9】2014年9月12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508584.51元至本次还款之日15天,计息4882.41元,还下欠本金473466.92元;
【10】2014年10月7日还款2万元,从下欠本金473466.92元至本次还款之日25天,计息7575.47元,还下欠本金461042.39元;
【11】2014年10月29日还款56500元,从下欠本金461042.39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22天,计息6491.48元,还下欠本金411033.87元;
【12】2015年1月17日还款17万元,从下欠本金411033.87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80天,计息21044.93元,还下欠本金262078.8元;
【13】2015年1月20日还款3万元,从下欠本金262078.8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3天,计息503.19元,还下欠本金232581.99元。
综上,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尚下欠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32581.99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32581.99元;并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4%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050元,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共同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自原告张某某提供借款后生效,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5.6%的4倍即年利率22.4%计息。田某某分13次返还借款本息96.65万元,应当先冲抵利息,余额扣减本金。
【1】2013年10月16日还款4万元,从借款之日计至还款之日36天,计息22118.4元,还下欠本金942118.4元;
【2】2013年11月22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942118.4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37天,计息22309.36元,还下欠本金924427.76元;
【3】2013年12月25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924427.76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33天,计息19523.91元,还下欠本金903951.67元;
【4】2014年1月29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903951.67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35天,计息20248.52元,还下欠本金884200.19元;
【5】2014年2月25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884200.19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27天,计息15278.98元,还下欠本金859479.17元;
【6】2014年6月13日还款9万元,从下欠本金859479.17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108天,计息59407.2元,还下欠本金828886.37元;
【7】2014年7月31日还款6万元,从下欠本金828886.37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48天,计息25463.39元,还下欠本金794349.76元;
【8】2014年8月28日还款30万元,从下欠本金794349.76元至本次还款之日28天,计息14234.75元,还下欠本金508584.51元;
【9】2014年9月12日还款4万元,从下欠本金508584.51元至本次还款之日15天,计息4882.41元,还下欠本金473466.92元;
【10】2014年10月7日还款2万元,从下欠本金473466.92元至本次还款之日25天,计息7575.47元,还下欠本金461042.39元;
【11】2014年10月29日还款56500元,从下欠本金461042.39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22天,计息6491.48元,还下欠本金411033.87元;
【12】2015年1月17日还款17万元,从下欠本金411033.87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80天,计息21044.93元,还下欠本金262078.8元;
【13】2015年1月20日还款3万元,从下欠本金262078.8元之日至本次还款之日3天,计息503.19元,还下欠本金232581.99元。
综上,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尚下欠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32581.99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32581.99元;并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4%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050元,被告陈某某、田某某、陈晶晶共同负担4500元。

审判长:王业才
审判员:邵世荣
审判员:沈义荣

书记员: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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