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赵长江(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倍丰集团哈尔滨雨某农资有限公司
卢广友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汤原县。
委托代理人赵长江,男,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倍丰集团哈尔滨雨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负责人李海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广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倍丰集团哈尔滨雨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丰雨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长江,被告倍丰雨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广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测产配方施肥技术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种植的玉米地块经技术鉴定,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粮食产量,被告方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告方存在田间管理以及当年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部分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某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种植玉米损失5612.40元(3118公斤×2.5垧×1.44元/公斤×50%);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元,被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40.5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40.50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测产配方施肥技术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种植的玉米地块经技术鉴定,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粮食产量,被告方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告方存在田间管理以及当年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部分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某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种植玉米损失5612.40元(3118公斤×2.5垧×1.44元/公斤×50%);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元,被告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40.5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40.50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崔景凤
审判员:李宪志
审判员:梁海涛
书记员:吴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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