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某、第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8年2月5日,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姚卫琼
书记员: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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