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治平,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琦,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东风,经理。
被告:周东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上海蕴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东风,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鲁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东风、上海蕴羿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0元,减半收取计6,5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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