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张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张某与李某让、张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张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
书记员: 韩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