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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82571560C。
负责人张延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靓艳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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