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殷正升(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调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余正贵
原告张某某,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正贵,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余正贵未与原告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也不是原告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余正贵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余正贵未与原告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也不是原告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余正贵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红艳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吴元光
书记员:戢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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