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年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文素 审 判 员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
书记员:周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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