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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金海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金海花

原告张某某,现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金海花,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金海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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