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建忠,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哲,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贾振华
书记员:刘珊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