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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建忠,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哲,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贾振华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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