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谭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和
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某。
原告谭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和
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徐小燕。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会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五原告张某、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五原告张某、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娜
审判员:佟长永
审判员:陈洪伟
书记员: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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