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潘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胡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宇、潘某平、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宇、潘某平、胡涛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某宇、潘某平、胡涛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丽
书记员: 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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