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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邓宜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从其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开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昌仲裁委员会于次日决定受理。该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张某于2015年12月8日通过宜昌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105号“东都国际”楼盘的商品房39套(明细附后),申请保全标的额为800万元。申请人张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单号:pzdmxxxx;责任限额:8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105号“东都国际”楼盘的商品房39套(清单附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谢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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